作、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总工会应定期组织工会专干参加工会的业务培训。第五章考核办法第十二条工会专干应参加用人单位或所在基层工会的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十三条工会专干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升、奖惩的依据。对于考核优秀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第十四条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执行。第六章聘用待遇第十五条工会专干在聘用期内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当可参照或接近本单位事业单位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并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的劳保福利待遇。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享有奖金福利分配自主权的,可以根据工会专干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及考核情况确定其奖金福利待遇。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会专干社会保险事宜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第十八条工会专干与本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同等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权利。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聘用,并晋升工资待遇。第七章人员解聘第十九条工会专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二)?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的;(三)?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工会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经用人单位审核确认的;(四)?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由省总工会直补的工会专干的解聘,须报省总工会组织部、基层组织建设部备案。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发布前各级工会组织聘用的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或组织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