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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Р (五)预缴土地复垦费用的估算标准、数额、方式和缴纳期限;Р (六)临时用地申请人不能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不予退还,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复垦整治;Р (七)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Р 第十三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对所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地类、土地年产值和实际使用期限(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在临时用地合同中约定。Р 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Р 第十四条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未利用地的,分别支付给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Р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申请人所使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应当自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属于其他土地的,应当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期限恢复土地原貌。Р 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用地期满后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经验收后,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履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义务的,其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不予退还,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复垦整治。Р 第十六条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Р 第十七条《临时用地许可证》、《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呈报表》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Р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国土资源厅。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Р 第二十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省政府一旦正式颁布同类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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