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桥梁改造工程省补资金由厅在计划下达后,先拨付50%(按估算费用测算)给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转下达;工程过半后再下达40%(按核定预算测算),余下10%在项目验收后下达。第七章工程验收第二十九条桥梁改造工程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实行交、竣工验收合并一次进行。第三十条国省道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桥梁改造工程,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公路局组织验收;其余项目均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公路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备省公路局,作为省补资金尾款拨付的依据。第三十一条桥梁改造工程验收应提交桥梁改造工程执行情况报告、设计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监理情况工作报告、质量测评报告以及工程竣工技术档案资料等。提请省公路验收的6项目应提交工程初验情况报告。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的桥梁改造工程,各设区市管养机构应按《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要求,负责收集技术资料,整理成册归档,并立即将有关更新资料输入桥梁管理系统(CBMS),同时更新年报数据库。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桥梁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向省交通厅专题报告桥梁改造工程项目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格式详见附件)。省交通厅(或委托省公路局)每年底组织对各桥梁改造工程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的,省里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下达计划任务的设区市,省里将下调该地区下年度省补标准10%;对未能做到专款专用、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桥梁改造工程,将取消或扣回省补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日起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