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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62KB

文档介绍
3—5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地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及编号等情况报送上级卫生部门,由各设区市卫生局汇总后报送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预防性健康检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査。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活动的,要责令其停止预防性健康检查活动,并依法进行查处;対不按规定的程序检查、出具虚假报告、检查项目不齐全、不按规定报送检查结果的健康检查机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笫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本地区《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的管理,做好本地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等工作;负责对本级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健康体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第四章附则笫十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应按照全省统一式样,由体检机构电脑打印制作。《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号管理,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按全省统一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发证。《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的编号规则如下:闽(年份)ABCD-######;其中(年份)为发证年份数字如2009年为(2009);AB为各县市区的代码(详见附件),CD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代码,如:()1,()2,03;######为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发证顺序号,如:000001-999999;《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适用于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化妆品、消毒产品等五类行业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从事上述职业,其所持有效期限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在全省范围有效。第-1•一条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口起实施,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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