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的,在基层锻炼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在此期间,选调生原则上不得调动。选调生调出所分配区县(自治县、市)的,应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七条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本人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六)有其它不宜继续作为选调生情形的。 调整出选调生队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八条选调生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原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档案移交新的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本年度选调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一月底前,连同选调生职务变动情况报市委组织部。 选调生每年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报告工作和思想情况。第六章 选调生的使用 第十九条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选调生,应及时列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各级组织部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可以统一调配使用本辖区内选调生,以优化选调生资源配置。 第二十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到3年后,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岗位需要,择优选拔任用。适合做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及时提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有计划地补充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对其中适合做机关领导工作的,应提拔到机关领导岗位。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