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提供外,其余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计发。Р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学校考核认定,其引进后能担任学校现有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且学术水平、科研业绩达到或超过了校内现有学科带头人者,在兑现优惠政策时,相关待遇可以面议。Р(三)高层次人才在进校工作的首个时段内(指本次岗位聘用和下一轮岗位聘用开始期间,下称“优惠期”)的待遇:Р经学校认定符合校聘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的引进人才,在优惠期内可参照学校校聘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特级、一、二、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及管理办法,申报相应的岗位等级,享受相应标准的岗位津贴(课时酬金由教学单位支付,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在此期内的业绩考核适当从宽。但优惠期满后,应重新申报岗位等级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接受学校的管理和考核。由学校定向或委托培养攻读博士学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培训等人员,符合校聘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者,在回校工作的首个时段内的待遇,可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Р未受聘到校聘岗位的人员,在进学校工作的半年内,如果教学任务较少且津贴收入低于学校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由学校补足其差额,期满后按照同类人员进行管理。Р(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校后首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符合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关于我市引进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的,可不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中学历、资历、职务档次等限制,直接根据其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和实际能力,在学校考核和专家认定的基础上,不定期报市职改办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与正常评定的同等有效。Р七、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引进优秀的党政管理人才、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人才,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按照规定程序办理。Р八、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