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运动员办理注册所提供的材料(含协议书)必须真实、有效。注册证、参赛证、协议书不得涂改、伪造,否则视为无效。第三十八条已办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意,一律不得代表其他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队参加任何体育竞赛;不得擅自交流和输送运动员到其他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队。第三十九条出现教练员私自向市外输送运动员或运动员私自联系到其它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队的,属地体育行政部门要立即以书面形式报青少处,否则将负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凡不支持、不服从选调运动员组建重庆市各运动项目代表队的单位、教练员、运动员将受到处罚。第十章处罚第四十一条凡违犯本办法的体育部门、注册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对区县体育部门、注册单位的处罚。1、通报批评;2、取消当年优秀运动员输送奖励(奖励已兑现的,取消下一年度的输送奖励)和其它奖励;3、取消当年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4、取消创建各级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市重点区县体校的资格;5、取消参加该项目比赛的资格1-2年。(二)对注册运动员的处罚1、通报批评;2、取消该运动员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各类青少年竞赛和训练营的资格1-2年,情节严重的将终身取消参加资格;临时3、取消该运动员当年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4、取消该运动员享受市体育局给予的优惠政策及其他奖励的资格1-2年。(三)对教练员的处罚1、通报批评;2、取消该教练员带队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比赛的资格1-3年,情节严重的将终身取消执教和带队参赛的资格;3、取消该教练员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优秀教练员”评选资格1-3年;4、取消该教练员应获得的市体育局给予的其他奖励。第四十二条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失去注册资格。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重庆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