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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料。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汇报统计工作,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利用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报送乡镇(街道)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四)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统计报表。未经上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统一提供本行政区域的基本统计资料,涉及考核的统计资料,须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可。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统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统计人员如发生变动,须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办理好交接手续。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统计管理办公室,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做到与上级统计部门互联,实现网上传输,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应用和管理现代化。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统计管理办公室日常的工作业务经费以及普查、抽样调查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从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统计部门应制定街镇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并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对其统计工作进行评查,对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进行通报,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规范化达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奖励。市统计局设立“统计基层工作示范单位”名誉奖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申报,评选合格后,全市通报表扬,并由市统计局统一授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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