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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构对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Р第三条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工作。Р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Р渔业船舶水上重大事故由市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市渔港监督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处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Р调查处理权限不明的,由最先接到事故报告的渔港监督机构先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权确定后再移交调查处理权。Р第五条渔港监督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需要其他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协助配合的,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不得借故推诿。Р第六条渔港监督机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履行以下职责:Р(一)查询有关人员;Р(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Р(三)要求有关当事方提供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Р(四)检查船舶、设施及其有关设备的证书、船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以及水上设施的技术状况;Р(五)检查船舶、设施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Р(六)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Р第七条渔港监督机构因调查需要,可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Р第八条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一方有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认定负全部责任;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导致事故真相无法查明的,认定负主要责任。Р第九条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报告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市渔港监督机构备案。期满不能完成调查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Р第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Р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Р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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