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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岗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第十五条对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德才素质好,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应列入相应后备干部名单进行培养. 第七章跟踪管理第十六条选调生按同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第十七条选调生考核,奖惩,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等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逐步建立选调生信息资料库,跟踪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情况.市(州)委组织部,省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每年年底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情况统计表.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再纳入选调生管理:(一)本人不愿意从事党政工作的;(二)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服从分配的;(五)参加工作10年内没有走上正科级领导岗位或15年内没有走上县(处)级领导岗位的;(六)因其它原因不宜作选调生的.调整出选调生的名单,由市(州)委组织部或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报省委组织部审定.第二十一条选调生的调动须经组织部门同意,按分工和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转任)手续.在本市(州)内调整工作单位的,须经市(州)委组织部同意;市(州)之间调动,由市(州)委组织部协商,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市(州)调省级机关的,须经省委组织部同意.第二十二条市(州)委组织部要把对选调生的培养,使用情况作为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适时进行督促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州,县区仅限党政网上发出)主题词:选调生工作办法通知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办公室2004年12月29日印(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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