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群众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原则上不能聘用。(七)组织考察。根据综合考评、民主测评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人数一般多于岗位聘用人数。(八)聘前公示。事业单位根据竞聘上岗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按人员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九)岗位聘用。通过公示的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第十八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应按岗位设置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依次有序进行。特殊情况,报经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其工作程序可结合实际适度简化。第五章管理与待遇第十九条竞聘到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人员实行任期制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第二十条竞聘上岗的人员按新的岗位职务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第六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开展竞聘上岗应在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和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监督。竞聘上岗综合考评时,应成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一般由本单位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时,考评小组中有关专家的人数一般不低于50%。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及时化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稳定。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实施竞聘上岗应严肃纪律,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的组织原则和政策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违纪行为,严厉查处违纪事件,杜绝竞聘上岗中的各种不正之风。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