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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09)3号)(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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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总结报告;Р(二)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骨干企业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市国资委;Р(三)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审计中发现的企业重大问题、重大风险等事项;Р(四)年末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Р(五)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Р第三十六条企业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Р第三十七条企业监事会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Р第三十八条企业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机构的意见。Р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Р第六章责任追究Р第四十条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企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Р第四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Р第四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分。Р第四十三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Р第四十四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Р第七章附则Р第四十五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Р第四十六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他特殊行业企业的内部审计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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