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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初审,经市质量技监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分局初审,经市工商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初审、经市经委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二)经评审办公室审核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对企业进行奖励,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十一条(拨款程序)资助及奖励项目审定后,由评审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单位。第十二条(绩效评估)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无偿资助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每年将绩效评估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送评审委员会。第十三条(监督)接受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或者挪用。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材料的,或玩忽职守、贪污挪用无偿资助经费等情况,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外,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相关单位申报无偿资助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示,同时追缴已拨的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审计和稽查。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2006年获得上述第三条第五款各类称号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奖励。第十五条本办法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由市经委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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