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五) 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关闭监管项目网上签约系统,并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均有权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举报投诉,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四章 监管账户结算及注销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后,应当持监管项目的《十堰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等资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与开发企业办理结算手续,注销其监管账户。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骗取预售资金,或擅自截留、挪用预售资金的,或不将预售房款直接存入所设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一经查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市房地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分别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和银行的征信系统。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施工进度证明,造成开发企业因提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未能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擅自、超前、超额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挪用监管资金的,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款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再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