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表等; (二)文化项目补助类 1、申请拨补资金的书面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3、项目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4、自有资金落实情况;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七条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一)文艺演出补助按季度申报,其他项目补助每年 4月底前申报。市政府确定的补助项目自确定之日起 30日内申报。(二)市文广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批。(三)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第八条专项资金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第九条各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宣传、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资金要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不能如期或无法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提出调整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在 30日内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报送项目决算和总结报告。第十二条为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单位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除全额收缴资助资金外, 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