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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费用。第十七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已成立业主大会,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一)拟订使用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使用建议,由业主委员会牵头拟订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包括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费用预算、分摊范围等。使用方案应当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须在分摊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二)业主表决。使用方案应当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表决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三)使用备案及预付款拨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材料齐全且公示期届满业主无异议后,持相关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划拨40%预付款。(四)造价审核。单项工程预算或决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实际申请使用金额不得超过审价金额。维修工程不得随意拆分以规避第三方审核。(五)竣工验收。维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5人以上)、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验收。提倡业主委员会聘请相关工程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督,费用计入工程成本。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维修工程的真实性及是否与维修方案相一致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验收材料。业主委员会应将验收结果在分摊列支范围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六)结算资金拨付。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后,业主委员会持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合法票据和结算资料等相关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维修工程余额的手续,材料齐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结算资金。工程决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10%以上或超过金额2万元以上的,业主委员会需将超出部分重新提请分摊列支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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