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收集。收集与专项资金项目相关绩效评价资料;(二)资料审核。对收集的相关数据资料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和甄别,充分核查其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全面性和指标统计口径,并根据现实情况对数据、指标、标准进行必要调整和合理修正。(三)综合评价。选择合适评价方法,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标准、指标与权重,并结合非量化评价内容,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撰写绩效评价分析报告,并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核实相关调整事项。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提交财政部门审定。第八章绩效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预算部门绩效状况的文件,由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绩效评价报告应条理清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客观严谨、格式规范。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说明项目概况、评价依据、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包括绩效分析报告、数据整理分析结果、评价计分表、问卷调查处理结果、专家咨询意见、绩效状况及影响因素、存在问题分析诊断、整改策略措施建议等。第三十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立项依据和项目基本概况;(二)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调整、完成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情况;(五)总结绩效目标取得的成果,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提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制度建设措施和整改策略建议。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报告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报告和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两类,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第九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按百分制综合得分高低按分值划段确定。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安排以后专项资金预算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