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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奖发放暂行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核合格人员之间的考核奖系数差距一般控制在0.1—0.2之内,基本合格人员的考核奖按合格人员考核奖的一半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考核奖。(五)考核奖发放有关规定。1.本市公立学校之间调动人员由调入学校依据其上一学年的考核结果和原学校的考核等第全额发放。调往本市行政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市人社局相关文件执行。2.当年就业人员(含调入人员)根据其本年度的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发放考核奖。调往民办学校、外县市和当年解聘、亡故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由原学校计算发放考核奖。当年退休的人员,工作不到半年的按半年发给,超过半年的按一年发给。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考核奖:(1)离职学习6个月以上的;(2)累计旷工5天以上;事假20天以上;病假6个月以上的;(3)当年受政纪记过以上、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上一年受行政撤职处分、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的。(4)党员除名或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因个人原因出现上级对系统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情形的。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发一半考核奖:(1)当年受政纪、党纪警告处分的;(2)因个人原因造成上级对系统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扣分情形的。5.根据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除前已明确的情形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实际工作时间发给考核奖:(1)按规定享受哺乳假的(哺乳假与产假不同,产假全发);(2)事假20天以下的;病假6个月以下的;(3)离职学习未满6个月的;五、考虑到规范管理和优化考核的双重需要,高中段学校核定预算内人均考核奖统筹部分,除用于本项统一考核外,其余部分仍保留设立为办学质量(发展业绩)考核奖,根据各校考核结果与可发额度,按实发放。六、本办法自2015年度起试行,由局党建室负责解释。去年实施的局校岗位目标责任制并联考核制度予以终止。若本文件精神与市人社、财政等单位其后所发之文件精神发生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诸暨市教育局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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