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引导教师自觉学习与积累各种专业知识,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与水平,让教师体会到职业的神圣与快乐。第三十六条在教研过程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研活动的策划要以问题解决为核心,在教育活动中发现和提炼现实问题,针对真实的教育活动问题情境和教师的发展需求,根据不同教研主题和研修对象,灵活地采用教师论坛、现场评课、案例分析、网络教研等多种教研活动形式,提升教师的教育活动实践能力和反思能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第三十七条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及时准确地对教师工作进行评价,建立个人成长档案。成长档案应包括:教师个人所受教育与培训的基本信息、研究课题、发表(获奖)的论文、工作荣誉、典型活动案例与反思、自我评价等信息,使档案能反映出教师的专业成长轨迹。第七章规范管理与督导检查第三十八条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第三十九条要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第四十条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要制定地方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