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培训和指导。Р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Р 第三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Р 第三十一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Р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Р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Р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Р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Р 第三十二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Р 第三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Р第六章 附则Р 第三十五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Р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六条 原省卫生厅、省教委发布的《甘肃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Р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 Р附件: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Р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Р3.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Р4.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Р5.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Р 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Р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Р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