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通过人才派遣模式对编制外护理人员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派遣所需的各类人员,医院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人才派遣合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劳动合同》,医院和编外护理人员是聘用使用关系。Р 第五条各医院在对编外护理人员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或人才派遣等服务时,医院应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派遣)合同书,合同应包括委托实行人事代理(派遣)的内容、工作程序、合同期限及其它服务约定等,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合同,保障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Р 第六条厅直各医院应积极稳妥推进编外护理人员实施人事代理(派遣),原则上截止2009年12月底之前,厅直各医院要完成编外护理人员全员人事代理(派遣)制,同时完成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参保率达百分之百。Р 第七条厅直各医院在全面完成编外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进编外护理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原则上分两步完成:在3年内达到编外护理人员月工资不低于同年资正式在编护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5年内比照正式在编护理人员工资核套工资,达到与正式在编护理人员一致的收入水平,实现同工同酬的要求。Р 第八条卫生厅将把编外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工作纳入对医院的质量考核考评中,对于未达标的医院将实行一票否决制。Р 第九条医院除护理人员外的其他编外人员和卫生厅系统除医院外的其它事业单位的各类编外人员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对其进行管理。Р Р 第十条本指导意见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Р 第十一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主题词:人事护理意见通知Р主送:厅直各单位,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Р抄送:各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