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Р第六章 附则Р 第三十五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Р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六条 原省卫生厅、省教委发布的《甘肃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Р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 Р附件: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Р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Р3.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Р4.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Р5.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Р 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Р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Р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Р附件下载Р主题词:Р主送: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Р抄送:Р附件1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Р姓名Р性别Р年龄Р婚否Р编号Р照Р片Р单位Р岗位Р民族Р既往史Р1.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 2.结核 3.皮肤病Р4. 性传播性疾病 5. 精神病 6.其他Р受检者确认签字: Р身份证号Р体格检查Р血压Р心肺Р肝脾Р皮肤Р五官Р其他Р化验检查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Р(ALT)Р滴虫Р淋球菌Р梅毒螺旋体Р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Р(念珠菌)Р其他Р胸片检查Р其他检查Р检查结果Р医生意见Р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Р体检日期: 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Р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Р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Р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