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保障省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的实施。各级土地使用部门根据年度耕地开发计划编制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第十一条耕地开发项目获批准后,耕地开发者可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县(市)土地管理、财政部门申请耕地开发补助费需要向上级申请耕地开发补助费的项目,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申请补助。耕地开发项目的补助款额,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者签订耕地开发合同时约定。第十二条各市(州)、县(市)确实没有条件按照耕地“占一补一”原则在用地年度内组织开垦新耕地的,应委托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异地开发耕地,并按委托耕地开发数量和所需投入资金上缴到上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使用,组织异地开发耕地。第十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季、年报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以内,分别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年终除报送财务收支决算报表外,应分别就本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当年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财政、物价、审计、土地等部门,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保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擅自降低或提高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截留、挪用或拖欠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耕地造地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