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要收集整理, 立卷归档, 妥善保管。项目完成后, 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自验, 自验合格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 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亦可委托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验收。在项目通过验收前, 必须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 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执行情况;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耕作的要求,沟、渠、路、涵是否配套; 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要求;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完整准确; 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土地权属调整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装订成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情况等。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 追回项目投资, 并取消项目所在市县以后年度申请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合的资格。第二十五条市县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认真填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情况季报表”( 见附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 1O 目前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不按时报送季报, 或者季报数据等内容不完整真实的,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可以暂缓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季报工作同时纳入财政经建系统和国土资源财务管理系统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六条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监督与检查, 并适时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