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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单位代为征收。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建设单位持已预缴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国家、外省、外资及部队在广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分别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属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征收。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抹灰前,应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项目现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和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等资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建筑工程全部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10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达到60%的,专项基金按以下比例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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