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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Р资金发放须严格履行领款手续,实行实名制发放。除纳入“送温暖”活动或节日慰问的走访对象可采取现金发放方式之外,其余资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Р资金发放依规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资金转账凭证、受助人领款的签名单据交会计部门存档。Р第五章监督管理Р第十五条各级工会劳模管理、财务、经费审查、纪检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健全劳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Р各级工会劳模管理部门负责劳模资金分配、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劳模资金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经费审查部门须每年对本级劳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意见;纪检部门须加强对涉及劳模资金管理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教育,发现违纪者严肃查处。Р上级工会应加强对劳模资金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并应采取电话询访或家庭走访等形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受助对象进行核查。Р第十六条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委每年应对困难劳模生产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对上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复核,并对不符合当年度补助条件的原受助对象进行及时调整。各级工会均应建立完善劳模、困难劳模、劳模资金发放情况档案,逐步建立相关情况的电子数据库。Р第十七条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委须按要求及时发放劳模资金,并将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及说明及时报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对未按要求及时发放的劳模资金,由省总工会收回另行分配。Р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按章办事,杜绝资金留存、漏发、挪用、冒领、账实不符或随意扩大发放范围等现象。对在资金管理发放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九条各级工会从其它渠道筹集的劳模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Р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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