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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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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评估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在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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