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该调整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进行。第七章清算鉴证第二十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相关资料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第二十七条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第二十八条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时,应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有关规定出具规范的《鉴证报告》。第二十九条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规范和要求予以退回,重新上报后仍未达到清算要求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两年内将不再受理其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并将名单上报省局备案,定期予以公布。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罚则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请表》(略) 2《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略) 3《商品房销售合同统计表》(略) 4《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略) 5《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略) 6《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略) 7《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补正资料通知书》(略) 8《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略) 9《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略)发布部门:湖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9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09月12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