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自行开垦耕地。不能自行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负责征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第十一条 为保证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全省所有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全部用于省内耕地开垦,禁止到其它省、市、自治区实施易地开垦。本省内跨行政区域进行易地开垦耕地或指标调剂的,需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省物价、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耕地开垦成本,适时调整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等级 标准 市、县一等 9 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二等 8 淮南市、淮北市、铜陵市、蚌埠市、安庆市、六安市、巢湖市、宿州市、宣城市、池州市、阜阳市、滁州市、黄山市、亳州市三等 7 宁国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繁昌县、芜湖县、桐城市、天长市、界首市、当涂县、明光市四等 6 绩溪县、濉溪县、歙 县、祁门县、含山县、泾 县、石台县、舒城县、霍山县、金寨县、黄山区、蒙城县、凤阳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怀宁县、枞阳县、太湖县、岳西县、潜山县、望江县、宿松县、休宁县、黟 县、全椒县、颍上县、临泉县、涡阳县、砀山县、萧 县、无为县、庐江县、和 县、广德县、东至县、青阳县、寿 县、霍邱县、定远县、来安县、凤阳县、太和县、阜南县、利辛县、灵璧县、泗 县、旌德县、郎溪县、南陵县、铜陵县200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