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在外专(外教)离任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写出工作及使用效益情况总结报告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归档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第十八条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为每一位外专(外教)建立包含基本信息、工作业绩及其它情况的个人档案。第十九条如果外专(外教)希望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在学校工作,可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签注延聘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与外专(外教)签订新的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外国专家居留许可证延长等手续。第二十条外专(外教)离任时,用人单位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应以欢送会、赠送纪念品等形式做好送行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在校外专(外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国际合作交流处和用人单位应经常关心外专(外教)的生活,切实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外专(外教)抵校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向外专(外教)宣传外管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内居住外专(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后勤集团负责外专(外教)公寓的水、暖、电等的正常供应和周边环境卫生。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我校外专(外教)及其家属,不论其信仰何种宗教,也不论有无此种宗教,学校各级组织及个人都应予以尊重。他们可以到我省开放的宗教场所以普通宗教信仰者的身份过宗教生活,但不允许在学校布道传教,不得发展教徒,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任何活动。第二十四条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在积极组织外专(外教)参加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庆祝活动外,应适时为外专(外教)组织各类参观、考察等活动。第二十五条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做好外专(外教)离任后的联络工作,尽可能的发挥离任外专(外教)的积极作用。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