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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巴尔虎旗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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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章聘用管理第九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借调编外聘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聘用岗位的须从新签订聘用合同。第六章考核第十条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由用人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以民主评议、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报送至旗人才交流中心备案。第十一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第七章奖励和处分第十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十三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十四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五条编外聘用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理。第八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十六条编外聘用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第十七条编外聘用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九章人事争议处理第十九条编外聘用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编外聘用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知或应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用人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的主管或者同级人事仲裁提出申诉。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处理不当,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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