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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分析研发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但是,这个问题至少争论了上百年,直至今天还在争论。学者之间有不同观点,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侵权人死亡,侵害了死者权益,造成死者损害。另一种意见认为,被侵权人死亡后已经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侵害的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权益,是对死者近亲属造成损害。”如果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的,那么死者的继承人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就是遗产,如果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给死者近亲属的,那么就不是遗产。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采取了“继承丧失说”,认为“如果不发生侵权事故,可以预期直接受害人在以当地人口平均为基准计算的余命年岁内,将会继续获得正常的劳动收入,除去个人消费部分,其余应为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继承人继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是采纳了“继承丧失说”。因此,死亡赔偿金可以视为遗产。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莆四、农村建房时工人受伤害的赔偿问题羄(一)农民自建住房是否适用《建筑法》蒀《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什么是低层住宅呢?《住宅设计规范》第1.0.3条规定: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第3.6.1条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照此计算,农民自建3层以下,高度不超过8.4米的住宅均为底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但是如果建设8.4米高度以上的住宅应适用《建筑法》,如果没有选择相应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发生工伤事故,房主就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建筑高度不超过8.4米的低层住宅时,房主选择农村建筑施工队施工,就不应认定房主有选任上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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