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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度12月24日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109KB

文档介绍
体所有权; 要注意集体成员权与农户承包权的关系, 通过司法手段保障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对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慎重稳妥。有人认为国家鼓励经营权流转, 就是放开了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性控制。这个观点值得商榷。要看到,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基本生存保障的主要功能没有改变, 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 家庭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层次,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不管如何创新, 都不能脱离这个基本点, 都要坚守一条底线, 就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对于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问题, 在已经暂停相关法律实施的试点地区, 可以依法认定该类合同有效,但对合同具体履行问题,也要注意不能突破“三条红线”,尤其是耕地红线不突破,要积极运用司法手段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 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保障农业基础地位。对于非试点地区,还要严格适用现行法律规定,不得任意突破。此外,对于入股、合作等新的流转形式,也要加强研究。第二,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我们的总体意见是, 要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在非试点地区, 对于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应该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可以探索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范围和过错比例的研究。比如,出卖人因房屋涨价、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 要求返还房屋或拆迁补偿款的, 可以考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扩大信赖利益范围, 合理确定过错大小,避免出现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第三,要密切关注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影响。对于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外嫁女”等问题产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应依法进行审理。要尤其注意涉农纠纷的群体性特点, 对于可能产生的大规模群体事件,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做好处置预案, 防止产生连锁反应。八、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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