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定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责任。34.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3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本意见第 29 条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6.劳动者对加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费计付标准及已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举证。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之前的加班时间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37.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从次年的 1 月 1 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 1 月 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该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仲裁时效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3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已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劳动者主张协议约定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差的,应告知其就协议的效力另行起诉。39.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濒临破产,遭受工伤的劳动者要求其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应分别处理: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者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伤残津贴支付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 40 条的规定处理;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可以按四川省当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时间,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40.劳动者因工受伤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时效,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劳动者释明。劳动者变更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 年 2 月 2 日印发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