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或承办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分别采用。所谓径行裁定,主要是指针对再审事由明显成立或明显不成立情形下采取的审查方式。比如原审判决中,诉答辩部分叙述了当事人的几项具体诉讼请求,但说理部分未涉及,判决主文也遗漏某项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两年期间,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所谓调卷审查,主要是指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认为仅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提起再审的裁定或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情形下,应当采用的审查方式。所谓询问当事人,主要是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很可能存在或者进一步了解事实、做好息讼稳控工作等案情需要,召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询问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在办理申请再审案件中引人直接言词原则。同时,以新的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由于必然存在案件事实的变化,《解释》规定了应当询问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作出适当的处理。需要指出的是, 在《解释》讨论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同志认为,应当在《解释》中明确规定目前实践中一些地方采用的听证制度,作为一种审查方式。由于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法律将听证作为一项制度予以规定,而询问当事人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制度,故未采纳上述建议。РР 五、关于审查阶段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Р 根据各地的审判经验以及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解释》对申请再审案件审查阶段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规范。Р 关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Р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上的差异以及启动渠道的不同, 可以分为下述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基于本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对该案提出抗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