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挪用资金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果使用人故意隐瞒自己使用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其他个人用途为由,Р指使、唆使、参与策划挪用资金,而后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Р动,挪用人事后知道却表示同意或默许的,则挪用人与使用人一样,Р均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挪用资金进行非Р法活动” 的要件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其三,如果挪用人与使用人对Р于挪用后的资金的具体用途虽没有明确的认识,?但有着共同的概括的Р认识,则对挪用人和使用人均应以挪用后资金的实际用途所对应的要Р件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Р在认定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时,还应注意的是,?可与公司、企Р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的不仅限于使用Р人,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Р员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如教唆行为人挪用资金、 为行为人挪用资Р金出谋划策的, 等等。 只要其与行为人共谋,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行Р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 即使其本人并未使用该笔资金, 也应当Р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Р3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与具Р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如何认定?Р如,陈某是某非国有企业的出纳, 齐某为某国有单位委派到该企Р业的人员。陈某与齐某合谋, 利用陈某主管资金的便利, 挪用该企业Р的资金 6 万元用于炒股,所得收益二人平分。陈、?齐二人无疑已构成Р犯罪,但应定何罪,则不无争议。有的主张二人都构成挪用资金罪;Р有的主张由于齐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因此陈某应和齐某共同构Р成挪用公款罪; 还有的主张依行为人各自的身份定罪即陈某构成挪用Р资金罪、而齐某则认定为挪用公款罪。Р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主张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对其理由不能苟同。Р在该案中, 共同犯罪人之间虽有不同的分工, 但他们的行为已经结合Р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该行为整体同时触犯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