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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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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偿款的, 可以考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扩大信赖利益范围, 合理确定过错大小,避免出现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第三,要密切关注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影响。对于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外嫁女”等问题产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应依法进行审理。要尤其注意涉农纠纷的群体性特点, 对于可能产生的大规模群体事件,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做好处置预案, 防止产生连锁反应。八、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消费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也是落实“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保障。我想强调两点: 第一, 要加大民事赔偿力度, 净化消费环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性工程, 相对于刑事威慑和行政监管, 民事审判在保护消费者方面有其特殊作用。 2013 年以来, 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 均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惩罚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力度, 尤其是食品安全法新增加了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即所谓“1+3”赔偿, 要注意此处是按照侵权责任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而不仅仅是商品的价款。在审理相关案件中一定要用足、用好这个规定, 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使他们无利可图。目前最高法院民一庭正在起草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 在司法解释出台前, 各地法院要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的主体、过错、因果关系和赔偿责任, 依法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加快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审理执行进程,确保权益维护的时效性。第二, 要注意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和协调。民事诉讼法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先后对公益诉讼作了规定, 但目前尚未全面建立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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