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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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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23);(三)园地(E3),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四)林地(E5),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五)村镇建设用地(E6),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六)弃置地(E7);(七)发展备用地(E8),指规划中为城市远期发展确定的用地,及由政府控制的公共设施保护地。第十六条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用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或绿化带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应全部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第十八条根据福州市现状,按照《福州城市总体规划》,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第一类建设区:范围为连江路以西、上三路(三高路)以北、西二环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所围合的地区。(二)第二类建设区:指第一、三类建设区外的地区。(三)第三类建设区:指风景保护区及市区各公园。(四)特别保护区:指在规划管理中需特别控制的地区。第一类建设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二类建设区指标控制。第二类建设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建设区指标控制。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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