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市区旧城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1h。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且其最小值为18m。2.东西向的,,且其最小值为13m。(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m;(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m;(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m。其它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及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军事、航空港、气象台、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不少于3m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道路等级退让及出挑建筑性质W>40m230m<w≤40m22m<w≤30m18m≤w≤22m退道路红线(m)允许出挑(m)退道路红线(m)允许出挑(m)退道路红线(m)允许出挑(m)退道路红线(m)允许出挑(m)高度24m以下公共建筑、住宅303030205241.5高度24m以上公共建筑、高层住宅≥101.52.5≥101.52.58-101.52.08-1012.0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的裙楼(限高24m以下)5-82-352.031.830注:①w为道路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