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红线在40米以上的(含40米),底商原则上不少于四层;道路红线在40米以下的,底商层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Р(二)长度不应超过1/2以上的项目沿街用地周长;Р(三)原则上临街店面开门间距不得少于8米。Р第三十七条建筑物材质应符合下列要求:Р(一)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高档涂料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强化建筑的表达效果;Р(二)沿城市主干道布置的公建及住宅底商建筑部分的外墙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Р(三)鼓励建筑外立面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材质。Р第三十八条建筑物外挂空调机应按街景要求隐蔽设置或统一设置挡板予以遮挡。Р第三十九条建筑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应进行建筑艺术化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Р Р第四十条鼓励建设屋顶花园、中庭等共享空间,提倡住宅建筑首层建设开放式共享空间。Р第四十一条经依法审定的城市绿地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在符合城市绿地系统功能布局前提下,调整后的绿地规模应不小于原规划的1.3倍。Р第四十二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Р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置。Р第四十三条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Р(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过境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米;Р(二)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0米;Р(三)城市水厂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米。饮用水源周围防护绿地按相关规定执行。Р(四)南水北调干渠两侧未建区域,应在干渠工程外边线两侧留出各150米绿带。Р第四十四条沿城市河道绿线范围内绿化应有公共性和连续性,河道岸线应自然生态,线型可在绿线范围内灵活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