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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务学术水平。 2.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好学,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 3.旁听指导教师或其他副教授以上教师的课堂教学(每学期至少10学时),并做好听课小结。主动邀请指导教师随堂听课(每学期至少4学时)。 4.认真做好教学各环节的工作。协助指导教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5.积极参加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科研工作,撰写学术论文,参与指导教师的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6.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 7.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每学期写出书面总结,交指导教师。指导期满,认真总结,接受考核。(二)考核 1.由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被指导青年教师的全面考核,主要考察按照基本要求和指导方案、分阶段指导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总结考核,指导期满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2.定期抽查青年教师教学各环节的工作情况、科研工作情况等。 3.召开本单位青年教师座谈会,考察青年教师的师德、专业水平和学术研究、执教能力的提高程度。 4.对于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可以在指导期满后,安排独立授课;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应分析原因,做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考核结果与青年教师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挂钩。五、相关政策 1.青年教师导师制指导期一般为一年。 2.青年教师导师制由各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 3.有条件的学院,青年教师需经导师制考核合格后才能承担学校普通本、专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4.学校将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纳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要求,申报教授职务原则需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 5.学校将各学院(部)执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情况纳入年度院(部)队伍建设考评范围。 6.人事处、教务处共同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控工作。六、其它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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