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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文明工地暂行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45 |  大小:340KB

文档介绍
彰, 并将其记录在单位信用档案内。第二十一条对标化工地以精神奖励为主, 物质奖励为辅。获得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称号的单位, 可参照其所在地地市级文明单位奖励的规定,予以奖励。标化工地荣誉称号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的得分条件。获得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称号的单位,可对主要参建人员进行适当奖励。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工作的领导, 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单位开展创建活动。 8 第二十三条对报名备案的工地,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过程监管, 发现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 及时督促整改; 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 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摘牌处理: 1、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2、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3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 4、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行贿的。 6 、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开展标化工地评选活动, 其评审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 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细则 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表附件 1 10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项目名称: ▁▁▁▁▁▁▁▁▁▁▁▁▁▁▁▁▁备案单位: ▁▁▁▁▁▁▁▁▁▁▁▁▁(盖章) 备案日期: ▁▁▁▁▁▁▁▁▁▁▁▁▁▁▁▁▁浙江省水利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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