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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36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务管理,同时应当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从第4年开始,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由物业买受人自行承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期限为暂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选聘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并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原物业企业,原物业企业接到告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的时限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清楚相关交接手续,并同时终止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订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制订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制订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卖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给予书面承诺。第三十四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三十五条物业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进行书面登记,经有关人员签字认可后备案管理。第三十六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同时将下列资料(二套)报送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小区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小区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小区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等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终止时5日内,将上述资料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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