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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査、开采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査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一)取得勘査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者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二)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三)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四)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设计进行开采的;(五)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第五十二条探矿权人违法被吊销勘査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探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人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采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取得采矿权。,第五十三条矿山生产企业不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停业整顿仍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矿山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矿山按照矿业权灭失矿产地进行处置。第五十四条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行政问责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己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在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手续或者申请转让时,按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0日起施行。2006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停止执行。勐海县国土资源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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