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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量动态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储量台帐及测量成果资料的管理。Р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年报及测量成果资料,并应当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地质资料汇交。Р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建立矿山储量台帐及测量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山储量年报及测量成果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Р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查和抽查时,采矿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Р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采矿权人上报矿山储量年报及测量成果资料保密。Р第六章法律责任Р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矿山地质测量或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擅自毁坏采矿坑道或采矿工程造成无法监管测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提交地质资料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Р第三十二条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与采矿权人相互串通、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其承担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Р第三十三条储量年报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山储量年报审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Р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评审资格。Р第三十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Р第七章附则Р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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