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部计量标准及计量器具校准、维修,计量设备、器具的综合管理。第四条采矿事业部监装部门承担下列工作:(一)?建立采矿事业部专用计量标准,承担事业部量值传递、计量器具的维修。(二)?按要求上报计量数据。(三)?处理采矿事业部计量异议,安排计量器具的校准与测试工作。(四)?负责管理监督矿山事业部所属矿山产品的装运、销售和排弃工作,以及矿山生产所需原燃料的计量工作。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五条根据公司计量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矿事业部监装部门制定采矿事业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建立技术挡案和出入库检查、周期检定、校准、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第六条按要求上报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并严格执行。严禁使用检定、校准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计量器具。第七条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必须按检定规程和校准办法进行,检定人员要在符合检定规程标准的检定证书上严格按要求填写。第八条采矿事业部计量结算的计量器具,其维修单位要对其设备完好和准确性负责。第九条计量器具必须建立台帐,并与实物保持一致。第十条矿石因计量设施失准、停秤、超速等原因造成的未计量部分,按事业部规定执行。第六章计量数据管理第十一条采矿事业部计量单要求自动打印,其格式、内容、联数应按采矿事业部规定设计、制作和打印。第十二条原始记录要数据真实、字迹工整、清晰,不能涂改,因机故或笔误需要修改的应采取划改方式并签字加盖印章。第十三条任何人未经监装负责人同意不得越权登陆、修改程序、改变软硬件设置、破坏原始记录、改变和传播密码,不得进行影响计量信息传递及系统正常运行的操作。第十四条采矿事业部计量原始凭证保留二年,统计台帐保留三年。第十五条第七章计量异议管理采矿事业部计量异议由监装部门负责。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要求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要求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采矿事业部负责解释。采矿事业部2015年6月25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