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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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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贮藏保管技术员、种子加工技术员; (五)在种子经营中,有良好的信誉,没有违法经营行为。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应当建立种子储备档案, 并建立健全种子储藏保管工作制度,保证储备期间种子的质量和安全。Р 种子使用发生自然灾害或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省农业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根据抗灾救灾或粮食生产应急的需要,由省农业厅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及时组织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调拨供种。省农业厅负责督促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按通知书的规定调运种子,并向调入单位提供种子质量检测报告,调入单位对种子质量进行复检。救灾种子按“保本”的原则供应灾区农民, 调运种子发生的实际费用可计入成本,除此之外,不得加价销售。种子调运的具体事项由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Р 资金管理省级设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省农业厅部门预算。所需管理工作经费,纳入省农业厅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种子储备贴息。储备种子占用资金,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给予补贴。(二)种子仓储费用补贴。包括水电费、种子熏蒸费、种子检验费、仓库占用费、仪器设备使用费以及人工费等。(三)种子转商补贴。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一年更新一次, 按储备总量10%给予转商补贴。(四)种子仓储自然损耗及其它费用。Р 监督管理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监督管理,每年组织1-2 次检查活动。对无故不完成种子储备、调拨任务或种子质量不合格的,停拨当年的种子储备专项资金补贴,并取消下年度种子储备资格。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对省级种子储备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违规使用储备资金行为的,将收回其资金,并严肃处理。Р附则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Р主题词:农业种子储备办法通知抄报:省政府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8 年10 月21 日印(共印36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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