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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39 |  大小:79KB

文档介绍
的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须按照国家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在文山州境内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外地物业企业,应当备齐有关资料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同时报文山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二十九条物业企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依法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在物业企业从事物业服务管理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聘请无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第四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尚未组成前,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管理。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管理费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三十一条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3年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继续选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管理,同时应当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从第4年开始,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由物业买受人自行承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期限为暂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选聘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并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原物业企业,原物业企业接到告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的时限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清楚相关交接手续,并同时终止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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