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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356KB

文档介绍
诉讼法典》第770条,规定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被法院宣告有罪,在判决作出之日起设立一个为期3年的考察期限,3年的考察期限内不再犯罪,接受教育改造,并且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即使已经成年,少年法庭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决定撤销未成年的前科记录[[5]张利兆.中国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48.]。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18岁之后[[6]张利兆.中国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48.]。英国还颁布了专门的《前科消灭法》,注销犯罪人的犯罪记录[[7]张利兆.中国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49.]。另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1条第2款中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8]陆志谦.当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61.]。《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这些规定都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前科消灭制度。国际立法其效力是及与联合国的各个成员国,所以它的立法首先在技术层面上应当是模糊的,如上述的《北京规则》,其实是给各个国家的国内法留有较大的空间,其意义就是使立法符合各个国家的国情。三、国内外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与探索(一)国外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规定现代刑法理论的立法精神在于人权的保障。而“前科制度”必然导致已受过刑罚处罚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受教育权、就业的平等权、以及非歧视权。而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以及社会关系的空白,对于他们,“前科”制度的影响是毁灭性的。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来规定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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