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立法借鉴Р对代孕问题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分外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有条件的承认代孕和与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大多持否定的立法模式。Р具体而言美国的立法模式是私法自治型,国家只对代孕制定规则,政府不予管制,由双方当事人依据私法完成。“美国2000 年《统一亲子法》中承认了代孕的合法性,并且承认有偿代孕合法有效”张学军·《局部代孕法律问题研究》[J]·法律科学,2009,3Р。代孕应该经过法院的听证许可,在代孕契约方面,承认代孕契约有效但不能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了代孕孩子的归属问题和双发都可以有权提出终止履行代孕协议。确立了一系列的有效制度,如法院亲权令制度。美国州立法上大多数州都采取了支持代孕的立场,“其中有11个州以“亲子地位法”或判例的形式承认代孕契约的合法性,有8个州依法禁止代孕母通过代孕取得补偿金,有6个州在亲子地位法中承认代孕契约无效”参见张燕玲·《论代孕母的合法化基础》[J],《河北法学》2006,137-140Р。立法禁止代孕行为的州为新泽西州、华盛顿州、肯塔基州。英国对于代孕持支持的立场,采取的是政府监管型,英国设立了人类受精与胚胎研究管理局( HFEA) 来管理代孕,代孕协议经其许可方可有效,对很多方面都有公权力的介入,在80年代的“女权主着”和提倡“男女平等,抗议禁止代孕”的呼声中,1985年一月判决的一个案子正式确定了代孕在英国的合法地位。主要立法有:“1985年《代孕约定法案》,1987年的《家庭法改革法案》和1990年的《人工授精和胚胎法案》。”凯特·斯丹德利著,屈广清译·《家庭法》中[M],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244Р通过上述立法确定了代孕在英国的合法有效性,但在英国对于代孕是采取有限度的承认,即对代孕者的资格有限制。其他承认代孕合法有效的国家还有加拿大、荷兰、以色列、印度、俄罗斯等国家其中承认有偿代孕的有美国和南非。